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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60/2018-06083 文件编号: 浙科发高〔2018〕98号
发布机构: 省科学技术厅 生成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2018-11-21 16: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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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认定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召集相关会议。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设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址:www.zjsti.gov.cn,以下简称“云平台”)。
  (六)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部门组成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形式审查。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和程序如下:

(一) 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评。

(二)网上注册登记。在云平台上注册账号,按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受理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审查。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认定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省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评审工作,省认定办公室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统一在云平台上进行。

(五)联合审议。专家评审意见经省科技厅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审议,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同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省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六)公示、公告与备案。认定期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云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通过备案企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证书)编号。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向认定企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条 涉密企业申报材料请自行脱密处理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程序申报。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省认定办公室审核,经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同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更名的,由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1次。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浙科发高〔2011〕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所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附加资料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推荐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二、指标说明(部分选择只需填写代码)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

(1)软件研发及外包:①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②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①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②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①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

(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3)企业运营服务;

(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七)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其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本申请表须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管理章程。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五)企业从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的经审核的上年度服务出口数据(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及从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的经审核的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数据(离岸加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服务出口收入表(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

(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设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材料;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企业获得的国际通行认证证书等。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企业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银行


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情况


企业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


企业上市地点


企业人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人员数

上年末职工总数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总收入

万元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入总和

万元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净利润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业务类别

ITO/BPO/KPO

发包国别

(地区)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实收外汇 (万美元)

1.





2.





3.





4.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250字以内)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万元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

项目名称

立项年度

项目编号

级别

执行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奖励名称

获奖年度

级别

发证机关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授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它



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本公司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市、县(市、区)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

服务业务范围

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及创新载体情况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所在市、县(市、区)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技术性

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总收入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

离岸外包服务

业务

收入

(万元)

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

业务

收入

(万元)

收入占

总收入

比重

(%)

合同

执行额

(万美元)







































































注: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在对应空格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