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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60/2019-06084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2019-01-04 10: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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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2日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四个强省”建设,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和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预算拨款制度,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提高科研事业费的财政投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按有关规定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标准。进一步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服务基层和加快发展地区。

二、完善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将“双一流”建设高校、省重点建设高校的核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工资总额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与绩效考核挂钩的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办法,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按隶属关系报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经备案同意的绩效工资新增额度由单位自主分配,原则上主要用于突出贡献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的分配。

三、完善高层次人才薪酬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依据我省高层次人才标准及相关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绩效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经费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和列入财政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纵向项目)等效评价制度,对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与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同等对待,对到位经费达到一定规模的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探索将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权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将论文指标作为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应根据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业绩,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的收入差距,不得将个人收入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实绩突出的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可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

六、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在重点考核高校、科研院所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对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员工收入和科研项目申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经费、项目支持和绩效激励力度。开展合同管理制度试点,对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探索按绩效考核挂钩方式给予财政支持。

七、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赋予人才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按有关规定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经费调整审批权。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八、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修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推进咨询类、服务类研究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逐步提高个人智力劳务报酬、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九、扩大横向项目经费等收入使用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可以根据本单位规定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审批。高校、科研院所对拥有的科技成果,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十一、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的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十二、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施奖励,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权属份额。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项目委托单位、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允许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鼓励企业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国有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试点,建立创新项目跟投机制,鼓励项目负责人、骨干员工出资参与企业创新项目投资,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十四、落实创新创业财税激励政策。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份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非上市公司奖励本公司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而授予的股权奖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当对本地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奖补。

十五、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科研人员与兼职单位应当订立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工作报酬、保密义务、成果归属等事项。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附件2

兄弟省(市、自治区)落实中央《若干意见》情况


序号

省区市

文件名

涉及量化边界的条款

1

辽宁

《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2017年5月17日印发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2

云南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17〕21号)2017年7月14日印发

1. 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优秀人才来滇工作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的生活补贴。通过"云岭英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端外国专家、青年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按规定给予工作生活补贴。

2.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预算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对项目实施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3.院所高校应当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应不低于转化收益的50%。

3

湖北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号)2017年10月09日印发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4

安徽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2017年10月11日)

1.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标准执行。

2.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落实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

河北

《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号)2017年10月17日印发

1.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2.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转化项目近三年形成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3. 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重。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取消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绩效支出比例。

6

河南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2017年10月17日印发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50%;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取得。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

7

福建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39号)2017年11月印发

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兼职实行分类施策。科研机构、高校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科研机构、高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8

江西

《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2017年11月30日印发

9

内蒙古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30日印发

1. 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且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明显偏低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倾斜的幅度控制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以内。

2.科研机构、高校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10

宁夏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2018年1月印发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归科研项目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所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后,相关单位在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科研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有权在区内自主转化,并享有不低于70%的收益。

11

山东

《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2018年3月14日印发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7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