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460/2021-061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杭科合〔2021〕99号 | 公开日期 | 2021- 12- 16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扶持措施
1.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揭榜挂帅”攻关项目;对承接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2.鼓励各类科创基金、产业基金等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开发、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给予重点支持。
3.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市级创新载体,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
4.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杭州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支持。
5.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请条件
依法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型研发机构:
1.符合国家和杭州经济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研发体系;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2.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两类。其中:
研究开发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孵化转化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两年内孵化(引进)科技企业不少于5家;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申请及确定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自主申报,填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2.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
3.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公示。
4.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四)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
1.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3年为周期,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当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的,视为放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2.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运营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需及时向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3.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适用对象
1.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
2.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
四、注意事项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两类。两个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不同:
研究开发型机构侧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孵化转化型机构侧重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两年内孵化(引进)科技企业不少于5家;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关键词解释
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姚广稀
联系电话:85255638
七、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