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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460/2021-000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科合〔2021〕4号 公开日期 2021- 04- 16
发布单位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杭州市科技创新协作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16 1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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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关于在全市科技系统开展“五员领创”活动的通知》精神,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与浙江大学、浙大城市学院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协作员服务杭州企业行动,在临安区、建德市、西湖区等地举办多场活动,已累计聘任创新协作员96名。为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开展服务企业行动,扩大创新协作员队伍,规范管理创新协作员和相关企业,依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订该政策。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一)什么是创新协作员。指经杭州市科技局与所在高校院所共同聘任并发证的与杭州企业结对服务的科技顾问(即工业科技特派员)。

(二)哪些人能成为创新协作员:在杭州市范围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任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志愿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杭州市企业科研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具有高级职称、并与企业需求相匹配的技术特长、专业素质、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作风踏实的科技人员

(三)怎样聘任创新协作员:

1.高校院所征集创新协作员人选,以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列入创新协作员人选库。

2.区、县(市)科技部门征集当地企业需求信息,报送市科技局建立企业需求库;

3.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对接供需信息,确定双方选择对象。

4.区、县(市)科技部门与高校院所通知企业和创新协作员人选对接交流。

5.双方形成自愿组合的,签订合作协议。

6.市科技局和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双方审核,对一致认可的,联合颁发聘书,聘任为创新协作员。

(四)创新协作员应做什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恪守科研诚信原则,协助结对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实施数字化改造,提供各项技术服务。

2.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协助结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科研攻关规划路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普及

和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结对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推广应用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孵化、二次开发和成果转化,帮助结对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4.组织开展以技术攻关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活动,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与结对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创新联合体和利益共同体

5.参加创新协作员的组织和活动,每年向高校院所报告交流服务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企业咨询、行业诊脉、产业谋划、决策咨询以及其他组织活动。

(五) 结对企业有哪些要求:凡是在杭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注册、提出创新协作员服务需求,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经双向选择签订合作协议的,均可成为创新协作员的结对企业。可视情将结对企业扩展到杭州都市圈及长三角区域范围。

(六)结对企业有哪些义务:

1.应当向创新协作员全面介绍企业现状和技术需求等信息,了解创新协作员的专业特长和业务素养,听取创新协作员的意见或建议,共同商定服务模式、合作形式、利益分配等事项,形成书面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

2.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为创新协作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相应待遇和报酬。

3.应定期向区、县(市)科技部门如实报告服务模式、合作形式、技术需求、科研进展、项目建设等情况。

4.应当认真做好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部门所开展的调查研究、评估评价、统计上报等工作,积极参加设展、参会等组织活动。

(七)创新协作员有哪些待遇:

1.市科技局对创新协作员的现场指导和服务活动发放专家咨询费。每位创新协作员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2.创新协作员经申请可进入杭州市科技专家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各项活动。

3.创新协作员与结对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符合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不受区、县(市)申报限额,优先列入评审。每位创新协作员和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项。

4.结对企业与创新协作员所在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列入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每家企业

每年限报1项。

5.市科技局协同高校院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协作员评优活动,对优秀的创新协作员予以表扬。

(八)创新协作员聘期有何规定:创新协作员不设期限,只要双方自愿,可无限期聘任。

(九)创新协作员是否会解聘:只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都要解聘取消相应待遇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违反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约定,结对企业不与其继续合作的;

3.创新协作员主动申请退出,或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聘任的。

三、适用对象

创新协作员、结对企业。

四、关键词解释

创新协作员:指与企业自愿结对服务、经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共同聘任发证的重点服务企业科技顾问(即工业科技特派员)。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子法

联系电话:85864397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