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60/2024-0000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19 |
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 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kj.hangzhou.gov.cn/art/2023/11/21/art_1229323591_4220052.html),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4条,不采纳4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1 | 建议删除“适用范围”中的“脑力思维类”。 | 采纳。 |
2 | 建议删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不采纳。上位法《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已明确此要求。 |
3 | 建议删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师资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 | 不采纳。《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授权各设区市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 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根据杭州作为省会城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此要求。 |
4 | 建议将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中“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改为“国家级学会青少年科技素养普及教育师资培养认证” | 采纳。 |
5 | 建议删除“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 不采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文旅公共〔2023〕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三款已做规定,并且上位法《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也已明确此要求。 |
6 | 建议将“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改为“校外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 | 采纳。 |
7 | 建议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上允许的培训内容开展经营,且不得挂靠资质。 | 采纳。 |
8 | 建议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提高至8000元。 | 不采纳。《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第四条第11款已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