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60/2010-05530 文件编号: A0601
发布机构: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10-12-10

关于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财务核算的几点要求

发布日期:2010-12-10 09: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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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经费的管理,同时有利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特将科技项目财务核算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方面: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科技局按计划拨入经费时应设“专项应付款—XX项目市拨入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计划合同书将应在市科技局承担放入研发经费逐步冲减。如有地方配套同上。

2.项目承担单位将自筹发生的费用归集到“管理费用—研发经费—XX项目—费用明细(如材料)”。一般单位“管理费用”明细账均设为多栏式,我们要求另设多栏式“XX项目研发经费”辅助账作为“管理费用”中“研发经费”的子目,以便于管理和统计。

3.项目承担单位将自筹购入的研发专用设备归集到“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4.项目研发成功后的销售收入、成本也应独立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除要求会计科目核算清晰外,还要求原始凭证记录的清晰和完整,每笔费用的发生都应该由研发项目相关的人员签字并注明用于研发哪个过程的哪种用途,以便于专家验收审核费用的合理性。

二、项目经费支出方面:

原则一:费用发生的时间应跟研发进度相匹配,一般在计划研发开始至产品中试完成时。

原则二: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

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需报科技部门批准同意。

原则三:科技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该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支出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执行。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上述12个科目的支出内涵见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购置的设备主要包括科学仪器设备、小试和中试用的相关设备。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相关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作为科研经费纳入预算。注:重大项目的设备费是按购置费用核算的,故折旧金额不在经费投入之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发部门领用的用于该项目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加工化验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需附有相关协议、合同及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发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项目,应当提交国外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协议或邀请函。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总量应当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预算,涉及较大研发劳务支出的软件开发、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研项目,可适当增加人员劳务支出预算。政府资助的科技经费原则上不能用于项目全职科研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关注支出对象是否合理;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二)其他费用。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对于金额较大的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杭州市科技局计财处

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