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发展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0-25 16: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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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着力推动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杭州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23号)和《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牵头组织,与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科技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是一种以企业为核心的新型技术创新载体。
第二条  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载体。推动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是整合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本市龙头企业、重点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发展“十大”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途径。
推动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产业技术研发创新体制及其协同创新机制的重要方向。
第三条  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1)联合开展引领本市产业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及产业发展推进活动,加快重点产业的发展步伐。
(2)联合开展支撑本市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研发活动,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
(3)联合共建本市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合理衔接与知识产权共享
(4)联合开展本市产业发展的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建设工作,提高杭产品市场竞争力。
(5)联合开展本市产业技术进步的信息交流、展会组织、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促进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建设与发展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工作目标是:围绕市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引导支持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牵头组织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认定一批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发展一批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以企业为核心的产业技术研发创新体制及其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提升杭州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杭州重点发展产业的做大做强。
五年内,累计建设认定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0个,推荐发展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0个。
第五条  建设与发展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思路是:以市重点发展“十大”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科技组织机构的战略合作,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进本市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建设与发展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遵循的原则是:(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各参加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二)体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联盟建设和发展是为了支撑区域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三)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联盟建设有利于创新要素各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创新科技管理方式,营造政策环境,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联盟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科技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其中,牵头企业是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参加的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参加的其它科技组织机构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对企事业单位之间合作结盟的法律规定,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内容和目标,落实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主要任务应当符合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战略目标,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目的是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实现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
(四)设立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联络处等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专(兼)职人员。
(五)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制定联盟经费筹措、使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并相应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接受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应当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企业推广、扩散的义务。
第七条  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发展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指导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牵头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负责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和培育,负责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审核推荐,负责经认定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认定市级以上各级联盟的认定。杭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实行自愿申报评审择优原则。申请认定的联盟,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评审认定所需的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申请表
(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协议文本;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发展规划(五年期),近期(三年内)拟组织研发、转化的重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行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联盟的组织架构,重大项目的决策、咨询、执行制度,内外交流、日常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联盟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经费、联盟日常活动经费的筹措使用制度,联盟共有知识产权使用、管理制度等)。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如要求牵头龙头企业所在区、县(市)给予配套支持的,应先行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和承诺意见。
第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相关专家,对联盟建设的必要性、联盟技术创新活动的先进性进行评审,对联盟的组织形式、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进行复核,对联盟各成员单位以往的科技、经济信用等进行部门会商。根据评审和会商意见,市科委研究,择优确认符合条件的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十条  认定杭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条件是:
(一)联盟的建设、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依靠创新驱动加快发展“十大”重点产业的战略导向。联盟组织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实现产业重大技术的突破,能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预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以本市龙头企业为核心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其中,联盟牵头的龙头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规模应达到本市在该产业的前3位,原则须是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
(三)联盟成员单位至少5家以上,本市企业占半数以上,联盟成员单位科技、经济和社会信誉良好。 
(四)联盟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建立的合作关系可受法律保护。联盟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成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明确。
(五)承诺在认定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后,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的检查评估,参加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同意向本市该产业的其它企业推广、扩散。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杭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文公布。市科委常年受理联盟申报工作,一般每年集中认定公布一批。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向认定的市级联盟制发“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铜牌,签订《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任务书》,作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支持和服务的依据。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从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国家、省科技部门前期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并纳入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
第十二条  对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以下支持:
1、营造有利于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创新环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一种深化产学研合作、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的新型组织形式。发展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杭州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发展创新经济的迫切需要。经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一类新型的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市、区科技部门应研究制定建设和发展本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规划,逐步完善支持和规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市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优先为全市各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供科技信息、成果对接、政策咨询、项目代理、知识产权、分析测试等创新创业方面的服务,促进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健康发展。
2、充分发挥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技术优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吸收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的科技专家为市科技咨询专家库成员;在编制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时,充分反映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产业创新方向,应根据联盟的科技需求,主动征集、凝练设计重大项目。市科技、人事部门应重点组织推荐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人才(专家)为国家、省、市人才培养计划、优秀科技人才奖励的人选。
3、探索支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市科技、财政部门应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无偿拨款、间接扶持等多种支持方式,加大对联盟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
    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优先支持联盟组织实施,支持联盟围绕产业链、技术链开展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鼓励和支持本市联盟积极参与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与产业化项目,优先立项支持或安排配套资金。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的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合作力量,建设国家和省、市级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对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后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在联盟单位先行投入的基础上,鼓励市创投、产投基金优先向联盟提供投资或融资贴息。
    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供的重大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进入政府采(首)购,并予推广应用。
    市科技、经济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专题调研,编写产业年度创新发展报告等,并支付相应费用。
4、鼓励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本市企业推广联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联盟对外开展成果推广、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比照科技中介组织技术服务活动,各项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后,依法减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5、支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的运作发展模式。联盟应从成员单位的切身利益出发,坚持“集成、协同、增值、服务”的发展理念,积极引导本市各类主体加入联盟,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创新协作和交流活动,选择各具特色的运作模式,在进行组织和机制创新中提高联盟的凝聚力、竞争力。鼓励条件成熟、运行规范的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独立注册法人单位。
联盟公共活动经费应由联盟各参与单位共同筹资,按制度管理和使用。允许联盟从由以联盟名义争取到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拨款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为联盟的公共活动经费,专项用于联盟学术(信息)交流、重大项目调研(论证)、共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宣传推广活动等。联盟公共活动经费和科技项目经费一并纳入科技经费管理,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6、建立市和区、县(市)联动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机制。市级层面重点抓好国家、省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工作。各区、县(市)围绕本地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突出区域发展特色,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区、县(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和发展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推荐和的配套支持,合力推进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认定的杭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有效期为每期5年。已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填报年度技术创新活动小结和第二年度技术创新活动计划。5年有效期满,对工作全面总结,制定下一阶段(5年)的发展规划。
在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后第3年和5年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期中、期末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联盟的整体运行情况,组织重大创新项目研发、转化情况,拥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向本市同行业推广、扩散情况,受资助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对3年期中评估优良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继续给予各项支持。对3年期中评估较差,存在问题较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告诫,限期整改。
    对5年期满运行综合评估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免予申请认定直接进入第二期,给予滚动支持。
    对5年期满运行综合评估一般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取消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称号,中止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各项支持措施。
    对5年期满运行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取消杭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称号,并降低牵头龙头企业和成员单位的科技信用。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区、县(市)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的配套政策。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联盟的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