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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460/2014-06378 | 文件编号: | B006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14-12-19 |
关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的有关规定
杭财购〔2008〕23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理顺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计划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规定如下:
一、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列采购预算或列入信息化专项的项目;二是采购合同已经完成,且验收情况经市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等机构核实,并已在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中备案。
(一)结报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流程
1.资金支付申请的提交
符合上述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受理条件的,采购单位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向结算中心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同时,需要附原始凭据(发票或收据)、杭州市政府采购回复单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等,到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2.支付审核及反馈
结算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原始凭据、杭州市政府采购回复单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等,对照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和预算,对采购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结算中心签发支付令,根据采购合同所确定的支付方式,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和清算,并将该支付信息反馈采购单位;审核未通过的,由结算中心将支付申请退回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根据审核意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特殊业务的处理
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结算中心暂不受理采购资金支付业务,紧急采购和上年结转项目需发生支付时,采购单位可到市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办理财政性资金垫付备案手续,经审批后,先由单位自行予以垫付。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后,采购单位的垫付项目,再由结算中心根据该备案资料给予相应调账。
拼盘采购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的,财政性资金部分执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其他资金部分则由单位自行支付。
4.会计核算办法
采购资金审核支付后的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
资金清算完毕后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
贷:拨入经费
预算外收入
(二)非结报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流程
1.支付申请的提交
符合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受理条件的,采购单位可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向结算中心提交支付申请,不需要再到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2.支付审核及反馈
结算中心根据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和预算,对采购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结算中心签发支付令,根据采购合同所确定的支付方式,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和清算,并将该支付信息反馈采购单位;审核未通过的,由结算中心将支付申请退回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根据审核意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特殊业务的处理
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结算中心暂不受理采购资金支付业务,紧急采购和上年结转项目需发生支付时,采购单位可到市政府采购办(中心)办理财政性资金垫付备案手续,经审批后,原则上由单位自行予以垫付。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后,采购单位可向结算中心提交已垫付资金的支付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市政府采购办(中心)提供的有关垫付资金备案资料,拨付相应垫付资金。
拼盘采购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的,财政性资金部分执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其他资金部分则由单位自行支付。
4.会计核算办法
采购资金审核支付后的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预算外收入(或财政专户返还)
上述“结报单位”是指纳入市级会计结算中心实行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非结报单位”是指除结报单位以外的其他预算单位。
二、信息化专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及资金支付
根据杭信办[2005]80号、杭发改高技[2005]1293号及杭财预[2005]1033号文件精神,信息化专项安排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规定如下:
1.采购单位应严格按评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须经采购机构鉴证,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章后生效。合同及清单等附件应在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上备案,同时将书面合同送采购机构和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2.项目资金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采购单位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向结算中心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三次分期支付的项目,第一次支付凭审核生效的合同,第二次凭初验报告,第三次凭终验报告,同时每次支付都要提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发票或收据,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支付手续。初验报告和终验报告上面需填写政府采购合同号,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该项目部分评审专家参加。
三、市政府采购办管理的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及资金支付
1、招标文件、合同在正式发布或盖章前需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盖章确定后的招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和反馈表需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2、采购单位根据合同履行和施工进度向结算中心申请支付资金,并在网上将相应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比例备案;
3、工程款的支付:
(1)采购单位如聘请监理单位的,则在网上合同备案选择“有监理”,支付资金时,需向结算中心提供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原件);
(2)实行施工图包干的小型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下)严格按照杭政办函〔2006〕185号支付,首付款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两次付款时间间隔应在七天以上;合同价无变化的,项目完工后,采购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向结算中心支付至合同价的100%;合同价有变化的,采购单位向结算中心申请支付至80%,竣工后由采购单位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供审价报告,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予以支付。
对确需竣工后一次性付款的,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没有变化,则由采购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向结算中心支付至合同价的100%,合同价有变化的,由采购单位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供审价报告,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予以支付;
(3)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固定单价合同(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首付款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两次付款时间间隔应在十天以上,项目完工后,采购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向结算中心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由采购单位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供审价报告,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结清余款;
(4)由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实行直接支付,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并约定项目完工后将履约保证金中按不低于合同总价(审定价格)5%作为质保金。
4、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必须签订相应合同并备案,并按合同向结算中心申请支付;
5、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等规费必须网上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内容填制为规费名称和相应的收费标准,由采购单位凭收费通知书(原件)向结算中心申请支付。
四、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及资金支付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根据政府采购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杭州市本级预算执行标准化管理规范文本》的要求,将有关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1.专项资金计划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编制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分散采购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转入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
不能按时间要求编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细化后,由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经分管的财政业务处室网上核准后(不包括信息化专项安排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
2.由财政业务处室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的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分管的财政业务处室负责全过程管理。
3.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和有关公告,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审核和备案。
4.专项资金计划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包括信息化专项安排的项目)采购完成后,根据《杭州市本级预算执行标准化管理规范文本》的要求,由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收款凭证和有关资料,向分管财政业务处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分管财政业务处室据此向国库处提出拨款支付令,国库处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专项资金计划中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部门预算中又安排配套资金的,除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以外,其余资金由分管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后,市政府采购办配合予以拨付。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采购申报流程
在年度部门预算正式下达后,政府采购预算会自动导入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一些因特殊情况未能自动导入的,可以采取手工录入。
1.特殊情况的种类: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用于政府采购的、外来补助经费用于政府采购的以及部门预算未下达前紧急采购的。
2.申报流程:由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经分管的财政业务处室网上审核批准后,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