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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60/2014-06379 文件编号: B006
发布机构: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14-12-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8号

发布日期:2014-12-19 17: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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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分散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组织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分散采购,是指杭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形式分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市财政部门是杭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代表市财政部门具体履行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监管职能。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体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定。
  (四)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及其配套的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和规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采购范围、限额标准、采购程序、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等。下属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采购人应明确单位内部相关机构(规模小的单位应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支付、验收保管、质量跟踪等必须实行岗位分设,做到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
  (六)采购人应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开展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审批、采购组织形式、供货合同备案、采购资金支付等采购业务。
  二、项目预算和申报管理
  (七)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八)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制该财政年度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随部门预算下达给各采购人。
  (九)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新增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调整。
  (十)采购人应自市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根据采购需要,编制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以利于有计划地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应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资金来源等内容。
  (十一)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在实施前,应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确定该项目的采购方式。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项目采购组织实施
  (十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相关采购文件的备案和审批事宜,审批事项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三)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程序: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布项目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等。整个采购过程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操作。
  (十四)属于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已经设立采购机构的,应由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身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有资格条件和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十五)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费用超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10万元及以上,此标准以下的可由采购人确定),应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六)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委托人与社会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应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的比例或数量;
  2.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
  3.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4.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5.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编制的采购文件(包括公告和合同)应当使用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设置排他性条款。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按照政府采购格式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十八)拟发布的各类政府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应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活动,要有完整的评标记录,有条件的评审现场应全部实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予以保存。一定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评审,以规范评审现场各方的评审行为。
  (二十)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进行评审的专家,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相应需要的,按相关规定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评审专家名单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二十一)在实施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组成评标评审委员会。采购人及社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十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所代理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三)评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社会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采购人确认的评标结果,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在公示有效期内无疑义的,发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
  (二十四)采购人或社会代理机构应在供应商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
  (二十五)采购人是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验收的责任人,应当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及时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二十六)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且不得改变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采购人应明确专门验收人员,严格验收手续,技术含量高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应履行验收书面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二十七)政府分散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在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可以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要严格结算程序,做到批准手续齐全、发票与验收单等完全相符,要严格按照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严格按合同期限分期付款。
  五、监督检查
  (二十八)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审计。市监察部门要实时监控全部进场项目。
  (二十九)在整个评标活动中,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200万元以上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实行现场监管,其余项目由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监督机构(人员)实行现场监管。
  (三十)采购人的监察部门应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三十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做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要建立健全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采购人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十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或社会代理机构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