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60/2015-05132 | 文件编号: | A0601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15-11-30 |
杭科计〔2015〕2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钱开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一)总体思路。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改革要求,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体制机制,以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任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着力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形成科技与金融创新协同效应,吸引市内外、省内外以及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我市科技企业集聚,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二)目标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金融试点城市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业为支撑、政产学研金紧密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科技金融服务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杭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数量大幅增长,科技贷款余额、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明显提高,科技金融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跻身全国前列,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三)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
在引导基金中设立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专业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创客和孵化的人才项目等提供融资渠道。各区、县(市)应逐步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市、区(县市)联动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成立专业天使投资基金,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注册期在三年以内)发展。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专业天使投资,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四)营造创业创新的发展环境。
鼓励支持众创空间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
(五)建立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
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企业的机制,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机构超过300万元(含)以上,且有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投资期和贷款期均超过12个月以上,给予被投初创期科技企业所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投资额300万元(含)-500万元的,30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资助,超过30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投资额500万(含)-1000万元的,50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8%比例资助,超过50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初创期科技企业是雏鹰和青蓝计划培训企业的,企业有银行贷款,贴息额度视同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投资和贷款期应在2016年1月1日后计算,各企业的资助金额按照当年预算额度同比例调整。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六)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
优化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托管机制,适度扩大基金规模,积极创设创业投资子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支持各区、县(市)联合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形成市、区(县市)联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
(牵头市发改委、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
三、大力发展科技信贷
(七)促进新型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积极争取政策,探索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科技信贷为主的商业银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杭州市建立科技支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高效信贷服务,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和专项拨备等政策机制。
(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市科委、市财政局)
(八)创新银行科技信贷支持模式。
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和新型信贷产品模式,发放不低于十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科技信贷额度,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参照联合天使风险池风险匹配方式,对信贷产品投放出现的风险,按照市、区和银行4:4:2风险模式,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金的一定比例分担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担保及再担保等业务,与银行机构建立多元化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模式。对政策性担保公司出现的担保风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拓展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各类园区乃至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建立联合风险池。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县市)
(九)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
引导银行机构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考核机制,提高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创新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投贷联动、股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探索开展科技产品金融化试点。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组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支持引导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新三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以市场化手段实现区域内产业集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全信用贷款,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发挥科技小额贷款作用。
建立完善科技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审批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一系列专门服务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将科技企业纳入其重点服务对象。
(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市财政局)
(十一)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
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贷款实行贴息政策,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对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具体参照《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杭科高[2015]79号)执行。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
(十二)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
全面推广科技保险工作和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实行科技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科技保险险种,将服务对象从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推动建立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建立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科技贷款损失的机制。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金融办)
四、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三)积极推动科技企业上市和再融资。
实行科技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行动,建立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在权益明确、发展用地保障、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对后备上市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再融资等分阶段给予奖励。鼓励已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市财政局、市科委)
(十四)加快场外交易(OTC)市场发展。
大力推动初创期科技企业在杭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在杭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资助,支持杭州股权交易中心结合科技企业融资特点,创新交易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积极鼓励科技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执行。
(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市财政局、市科委)
(十五)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科技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微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支持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科技型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
(牵头市金融办、经信委、发改委,配合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区县市)
(十六)支持设立科技并购基金或科技产业基金。
支持证券公司、投资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按照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并购重组、加大投入、外引内联等方式,整合地区技术资源和产业资源,形成产业集聚。
(牵头市金投集团,配合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区县市)
(十七)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加快建设浙江杭州技术市场交易分中心,完善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促进高端技术成果在杭州市落地转化及产业化。支持浙江技术市场交易中心、杭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创新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载体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和资本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园区,对已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五、构建有利于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管理体制
(十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健全技术市场的导向机制,大力优化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的方式进行引导性投入。市及区、县(市)财政设立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在全市开展“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十九)扶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在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约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可以进行股权确认。加强对我市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综合采取创业投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六、建设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完善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功能,构建“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受托管理和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硅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业务,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科研扶持、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到科技产业的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生态体系。各区、县(市)在科技园区配套建立分支机构,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各类机构开办的“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等开放式创业服务平台给予补助。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于优胜科技企业、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给予奖励资助。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二十一)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以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契机,鼓励国家高新区等建设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加强各部门间的企业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科技信用评级机构,依托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科技企业及企业高管的信用管理工作,创新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方式,创新服务信用产品的运用。
(牵头国家高新区,配合市科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二十二)完善人才机制。
落实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对入选杭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的科技金融人才,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化引才、育才、用才环境,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产业园区,探索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模式,为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牵头市人才办,配合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区县市)
(二十三)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
落实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专项政策,发挥科技资源优势,引导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设立或引进一批互联网金融机构、网贷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发展大数据存储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等配套机构。
(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区县市)
七、保障和监督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研究需协调和推进的重大事项。市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分行,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方案和保障资金。
(二十五)做好督查指导。
市科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督办指导,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各区、县(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的考核内容,开展定期督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二十六)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