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460/2015-06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财税〔2015〕63号 | 公开日期 | 2015- 06- 09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税务,科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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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