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2 11: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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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科策〔2015〕240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试行)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决定建立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简称市科委)法律顾问,并按本细则开展工作。
一、聘请2-3名科技、行政法律专家担任杭州市科委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委法律顾问),为市科委提供法律服务。
二、成立市科委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委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市科委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知识产权处处长兼任。
三、委法律顾问由政策法规处、知识产权处从在杭知名科技、行政法律专家中推荐,报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科委名义正式聘任。
四、委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法律职业从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了解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较强科技、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科技管理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委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六、委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科委的重大科技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参与市科委科技、专利等方面行政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科委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和出庭应诉活动;
(四)协助市科委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科委委托,参加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谈判、合同书等签订工作;
(六)对涉及科技、专利中的重要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开展科技、专利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
(八)办理市科委交办及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委法律顾问应邀可列席或参加市科委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查阅市科委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可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机关各处室及委属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机关各处室及委属单位对委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八、委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和企业的科技、专利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委托,办理与市科委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科委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市科委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科委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九、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科委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十、市科委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科委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商请具有相关业务特长的委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保障。
十一、机关各处室在调研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编制重大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制定重大科技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委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委法律顾问履职提供相应条件。
十二、委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科委部门经费预算。委法律顾问费根据其提供工作量计发,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按市科技专家咨询费标准开支,代理科技行政诉讼活动费按律师事务所一般标准支付费用。
十三、委法律顾问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报经市科委办公会议同意后终止聘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