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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60/2016-06060 文件编号: 浙财资产〔2014〕20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生成日期: 2016-03-31

发布日期:2016-03-31 10: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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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扩大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处置权限”精神,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省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高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价值并及时登记入账。对确实无法计价入账的,要做好登记备查工作。

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省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对外投资。对转让科技成果或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确实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的,允许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

三、省级事业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交易展示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技成果转让、投资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及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明晰相应的责权利。

五、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或约定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事业单位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对留归单位的资金要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仍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等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