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索引号: 002489460/2016-06383 文件编号: B006
发布机构: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16-07-04

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4 09: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分享:

杭财采监〔2016〕9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特征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程序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综合办公平台”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后,系统自动完成备案并生成“杭州市集中(分散)采购预算执行书”,采购单位可在平台上自行打印纸质执行书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计划需要事先经过市财政局审核后完成备案,并生成预算执行书: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2. 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协议定点项目,下同)申请变更为单位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的;

3. 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下单价超过限额标准的协议供货设备,申请非电子化交易平台采购的;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下单价不超过限额标准的协议供货设备,申请非网上商城采购的;

4.采购实施计划需要拆分预算的;

5.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

6. 申请采购50万元(含)以上信息化项目的。

二、政府采购文件实施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 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和专家评审报告等结果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文件加盖电子签章或纸质采购文件签章后扫描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综合办公平台”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市财政局备案。在采购单位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后,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进行事前审核,由系统自动完成备案。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是市财政局处理供应商投诉和采购资金支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并将采购文件的纸质文件自行存档。已经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原则上不再予以退回重报。如确因备案失误导致资金无法支付,需要退回修改的,采购单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三、单一来源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要求

1.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认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组织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由采购单位将专家论证意见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综合办公平台”上传,由系统自动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若采购单位在公示有效期内未收到异议,应当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说明(含专家论证意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作为附件备案。若采购单位在公示有效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编报计划书时,将公示情况说明(含异议意见和补充论证意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作为附件备案。其中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除专业人员出具的论证意见外,其它程序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相同。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可以自行邀请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但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并事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查。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属于国家鼓励进口的,且未列入全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范围或未能提供近一年内其他采购单位经批准采购相同进口产品的有关材料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综合办公平台”将专家意见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论证专家的产生方式和要求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专家相同。

采购单位应当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情况说明作为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批。若在公示有效期内收到异议时,处理程序及应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的材料与对单一采购方式的公示异议处理相同。

若采购项目同时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并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以合并进行专家论证,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四、监督检查

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和技能,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备案或报批的相关程序。采购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和管理,对备案计划、备案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选择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不得不当选择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或报批。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文件报备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系统预警和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采购计划未经市财政局备案以及未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明显不当选择采购方式、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严格落实。

本通知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