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60/2017-04956 | 文件编号: | A0601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17-03-15 10:53:00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对项目合同变更、预算调整等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合同变更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合同:
(一)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项目投入预算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的。项目投入预算的下调幅度,原则上不大于原合同书规定的25%,且调整后的项目投入预算应符合立项条件。项目投入预算投入下调后,财政资助资金额度应按原资助标准,根据下调后的实际投入计算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
(五)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六)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的。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合同变更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项目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合同执行期需变更的,一般项目最长可延长12个月,重大项目最长可延长24个月,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同意方可执行。
(二)主管部门审核。合同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区、县(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变更申请意见;
(三)批复执行。项目合同变更申请由市科委批复后执行。
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总预算减少、主要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或合作单位的变更,经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处室联审会议研究后,由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批复执行。必要时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
(四)分期拨款项目,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除软科学、软件类科研类外的项目设备费、劳务费(含人员经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上述科目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含其他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事后补助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在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研发活动安排自行调整。
凡市科委立项的在研项目,均可按照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