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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60/2017-06078 文件编号: 浙科发条〔2017〕70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生成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2017-05-04 10: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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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各市县发放的创新券在省内其他市县之间通用,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省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各级科技部门不得额外增加审核标准,设置发放障碍,提高申领门槛。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原则上在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也可自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单项技术合同支持比率。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即时兑付,1个月安排兑付1次。创新载体也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自主安排兑付时间。


第四章  补助与激励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云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COLOR: black;"">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