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460/2020-062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科合〔2020〕61号 公开日期 2020- 07- 03
发布单位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统一编号 ZJAC05-2020-0002

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11: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3日


杭州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和运行好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产业共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产业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技创新服务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共享、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技术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公共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实行稳定支持、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科技部门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科学技术局负责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的总体布局、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制订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运行年度考核等。

第六条 建设依托单位是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聘任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任。

(三)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考核,审核考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市制造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至2025年建设4家以上。

第八条 在杭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建设依托单位申请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建设方案、任务指标合理,在本产业中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本省领先水平,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及杭州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可为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在本产业具有代表性。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专家,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相对固定技术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者不低于60%。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承诺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九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十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申请报告》。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立项建设。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建设完成后,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三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注重研发队伍梯队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五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十六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持续跟踪本产业前沿技术,聚焦特定产业技术领域,围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产业公共研究与服务平台,推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当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企业、创投机构联系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面向企业及科技人员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积极参与省、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面向企业提供适用、系统、高效的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以事后补助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新列入建设名单的,连续3年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50%进行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支持平台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整体运行状况,促进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发展。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运行和考核结果,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进行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当每年填报年度考核报告。依托单位负责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年度考核,并将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年度考核报告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每年对部分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形式包括:听取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组织专家评审等。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研究成果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服务成效与开放交流、运行管理与经费使用等。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财政经费资助的依据。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平台和依托单位应制订整改方案并报市科技局,且当年不予财政补助。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主体应对申报或考核材料及其相关佐证材料中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市科技局将依据相关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规则进行核查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4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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