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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9460/2023-272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杭科农〔2023〕93号 | 公开日期 | 2023- 09- 22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
统一编号 | ZJAC05-2023-0003 |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特制定《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金属性。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围绕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技创新高地,针对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性、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二)主要原则。基金项目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鼓励自由探索,注重绩效管理。
(三)投入机制。基金经费主要来自杭州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吸纳多元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资。
(四)管理部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基金管理,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二、申请和评审
(五)依托单位。杭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可申请作为依托单位申报基金项目。
(六)项目类型。基金主要用以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项目类型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可适时对项目类型设置做出调整。
1.一般项目。主要支持40周岁以下、从事基础研究的青年科研人员,在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通过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在相关科学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围绕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前瞻性、综合性研究。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七)申报受理。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八)限额推荐。基金项目采用申报限额推荐方式。申报限额数根据依托单位各级基金项目申报量、立项率、验收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九)申报条件。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基金资助: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申请人同年度限申请1项基金项目,且申请和承担(包括主持和参与)基金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申请基金项目涉及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合作研究单位限1家。
(十)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同行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项目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研究经历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十一)基金资助。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如有拟资助项目被撤销的,可选择相应数量的备选项目予以立项。
三、实施与管理
(十二)合同签订。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申请书,并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预期研究成果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资金拨付。基金项目经费按照国家、省、市科研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列支使用。一般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实行一次性拨付,重点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款方式,立项当年拨付资助总额的60%,剩余资金待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
(十四)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十五)项目负责人变更。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1.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十六)项目合同内容变更。基金项目实施中,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实施期限届满之前,且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十七)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合同实施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十八)项目验收。自项目合同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相关材料。依托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建立基金项目档案。市科技局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十九)成果标注。基金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须注明获得标注内容:“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Funds of the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angzhou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二十)实施监督。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申请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出现涉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违规行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