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460/2024-000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杭科农〔2024〕26号 | 公开日期 | 2024- 05- 30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乡村振兴和社会事业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9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总则。明确了农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支持的一些科技活动,农社领域科研资金预算安排,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包括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和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公益性科研引导项目两个类别,阐述了重点项目支持的科技需求、需要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等,并明确了引导项目的资金筹措要求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2.项目申报要求。明确了项目申报主体为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项目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的实施周期,非企业单位和引导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要求,有未验收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的限制性申报要求,项目申报采取限额推荐的方式及限额申报数的确定原则等。
3.项目立项与资助。明确了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立项以及确定资助计划,引导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以及自主立项的备案原则,重点项目的支持额度、资助方式和拨付方式。
4.项目实施。明确了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管理,引导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管理机制并按期完成合同书,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当遵守科研活动规范。
5.附则。明确了项目管理办法起止时间,与《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资〔2023〕44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四、适用对象
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
五、注意事项
1.引导项目申请单位无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需自筹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
2.对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企业自主立项的科研经费达到50万元的研发项目,经审核,满足条件的可列入引导项目。
六、关键词解释
1.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研发项目。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开展农业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共性技术难题、区县域农业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研发攻关,并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的科研项目。
2.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公益性科研引导项目。是指围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一般工作,诸如医疗卫生、农业双强等领域有一定促进作用的推广、示范、技术攻关等的科研项目。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 泳
联系电话:0571-8525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