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60/2025-0011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5-04-14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4-14 16: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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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科技成果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和人员、科研人员等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

二、监管内容

(一)涉企行政检查

1.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开展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活动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开展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二)其他行政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开展对科普场馆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三、监管重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采光、照明、通风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是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专职教学人员是否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是否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机构资质是否经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前置审核,并有审核意见书;收费标准、预收费情况、资金监管专户是否合理定价收费;一次性预收费是否超过3个月;是否开通资金监管专户;场地性质及面积是否有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培训场地建筑面积、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及所在楼层;培训内容是否以其他形式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是否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活动

重点检查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是否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是否存在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是否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是否有违法所得等。

(三)科普场馆

重点检查科普场馆、设施使用情况;科普场馆、设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法规处及相关执法处室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执法处室要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我局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任务来抓,安排专人负责,同时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及时完成省市关于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对区、县(市)科技部门的指导。

(二)严格规范执法

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及我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和标准,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行为码”。执法人员要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主动亮证执法。

(三)强化结果应用

各执法处室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监管结果的分析,深化监管结果运用,有序推进问题整改。同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要研判风险、做好防范应对,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4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行政检查事项

监管行业

是否涉企

监管行业标签

监管

对象

监管

类别

监管

方法

监管频次

监管比例

实施方式

实施

主体

实施时间

实施层级

责任处室

事项代码

事项

名称

1

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330606011000

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行政检查

/

/

科技成果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和人员、科研人员

非现场监管

核查

每年一次

1

单部门

科技部门

年度内

市、县

成果处

2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30606041000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服务业

校外培训机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现场监管

日常巡查

每年一次

2家

单部门

科技部门

年度内

市、县

科技人才处

3

对科普场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330606043000

(杭州)对科普场馆的行政检查

/

/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

现场监管

日常检查

每年一次

1家

单部门

科技部门

年度内

科技人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