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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460/2018-06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科计〔2018〕192号 公开日期 2018- 12- 27
发布单位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7 16: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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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杭州经开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科技局、财政局,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着力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成长,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杭政函〔201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前期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用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周转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时短期周转使用。

第二条  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现有1亿元。扩大规模的资金在杭州市科技和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资助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规模未达到科技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限的,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可申请使用周转资金。

第四条  周转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为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服务中心”),资金托管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

第五条  在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银行机构均可申请开展周转资金业务,开展业务前需和市创投服务中心签订专项合作协议。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二千万元,原则上企业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20%以上。

第七条  周转资金使用优惠期限为15日(含)。其中,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在15日内,资金使用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天收取;周转资金使用期限超过15日,超期天数的资金使用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收取。

第八条  周转资金利息收入使用:以2014年至2017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运行的利息收入为基础,建立“周转风险补偿资金”。本政策实施后,周转资金运营获得利息收入中,受托管理机构杭州市创投服务中心可从2018年度开始,按照年周转业务总额的2‰、从利息收入中列支运营管理费用,剩余部分继续滚入“周转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  操作流程

1、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15日前向市创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申请表》,市创投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2、审批:市创投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尽职调查报告》和《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审批表》,并与贷款银行明确续贷意向;如贷款银行取消续贷意向,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创投服务中心终止周转资金审批程序。

3、签约:经市创投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市创投服务中心、申请企业分别与银行签订相关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

4、发放:银行凭市创投服务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进行放款,并由市创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企业办理还款手续。如委托贷款放款银行按规定需要收取手续费的,该笔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5、归还:贷款银行给企业发放续贷资金前,告知市创投服务中心具体放款时间,市创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凭企业留置的还款支票前往银行办理周转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条  市创投服务中心作为周转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周转资金使用绩效跟踪、统计,按季报告相关情况;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作为周转资金托管银行,应每年出具资金托管报告,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因贷款银行蓄意抽贷行为造成周转资金损失的,将由市创投服务中心终止其科技金融相关业务合作,市科委及市财政局会商并取消其申请各项科技、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科委应积极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受托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周转资金业务操作规程,降低周转资金运作风险。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积极加强对周转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 月22 日起实施。前制发《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科计〔2014〕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